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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次修订专利法 加大侵权行为处罚力度

2008年12月30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摘要: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明确进一步加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并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向“假冒专利”与“垃圾专利”说“不”。尽管中国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只有短短20多年,百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专利侵权事件仍时有发生。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明确进一步加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并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向“假冒专利”与“垃圾专利”说“不”。尽管中国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只有短短20多年,百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专利侵权事件仍时有发生。

2008年6月,中国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随后,立法机关加快了专利法的修订工作。

修改后的专利法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授权。

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是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为了提高专利授权“门槛”,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别是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根据这一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中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中国专利质量不高。

“这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中国的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说。

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

为了与新修订的国际条约相衔接。根据《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对涉及公共健康的专利药品制造与出口给予强制许可,并强调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中国现行的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次修订前曾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订。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表示,较前两次的修改更多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而言,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则是从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利益的平衡。

“这次修改的条文总的来看不太多,应当说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贯穿始终的。”陈广君说。

尽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但相关专家也表示,对于近年来争议较大的专利权滥用、专利纠纷循环诉讼等问题,修改后的专利法并未予以回应,仍有待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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